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案

申請日期自11131日至111331日止,請惠予轉知貴屬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奬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70(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 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低收入學生。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中低收入戶學生。

()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發給原則: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國民中學發給原則,依學生數分配學校申請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如遇某校申請未足額時,得移轉他校超額申請。

五、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120名。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80名。

()國民中學組:500名。

六、檢附資料:請務必詳閱本要點(附件1)及申請說明-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組(附件2)、申請說明-國民中學組(附件3),並於111331(星期五)前由學校初審完畢後免備文掛號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林芮誼小姐(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6,電話:06-2991111分機8321,信封上請註明「110-2臺南市清寒優秀獎學金申請」字樣),逾期將不受理。

七、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八、檢附本要點(附件1)、申請說明-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組(附件2)、申請說明-國民中學組(附件3)、申請總表及申請書(附件45)、國民中學組-印領清冊、經費收支清單、人數分配表(附件678)